认定重大违法记录有点头疼
作者:元霖 发布于:2009-02-16 11:5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第五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但是正是此中提到的“重大”二字,最近让T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们颇感头疼。
在T市近日被委托的一个采购项目中,M供应商在第一轮的投标文件初审中,就被刷下来了。原因是该供应商在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第二年,便出现了一起违约事件。虽然该起违约事件后来经过各相关部门的介入,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但是出于对项目负责,出于对《政府采购法》的遵守,T市政府采购中心最终还是决定判M供应商为无效投标,取消了M供应商参加此次投标的资格。
不过,随着项目评标结果的尘埃落定,M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首先,该项目中标供应商P,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出现过违法记录,没有参加投标的资格。这样,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就只剩两家。那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使之相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以废标。”来看,该项目应该重新招标。其次,M供应商认为自己在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那次违法记录,其重大程度与P供应商相当,如果P供应商可以参加此次项目的招标,那么,自己不应被判无效投标,该项目仍应该重新招标。
收到质疑后,T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立刻组织人员对此事进行了答复。答复称:经初步调查,P供应商在参加经营活动的前三年内,确实出现过违法记录,但是该违法记录并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因此,P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而M供应商此次被判无效投标,是由于其曾经出现的违约事件。若M供应商参加此次项目的投标,那么将会增加项目的风险。
至此,M供应商更加恼火,明明大家都是有“历史”的供应商,为什么人家可以参加此次招标项目,甚至成为中标供应商,自己却早早就被“踢”出局。
对采购中心答复并不满意的M供应商,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了投诉。随着调查的展开,T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也表示:“重大还是不重大,人的感觉毕竟太主观、太不确定了。”对此,业内人士也表示:对于尚未完善的《政府采购法》来说,一些条款存在不明确的情况,还是很明显的。如此次的重大还是不重大的问题,我们也确实需要相关部门给各地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手中添加一把“尺”。有了这把“尺”,才能更好地界定重大与否,才能更好地保护各方权利、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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