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也是书面形式
作者:锦凌 发布于:2009-02-19 10: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了一个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发出后,在第七个工作日临近中午的时候,仍然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所有项目人员,都开始为这次采购的顺利完成而高兴。然而,就在第二天刚上班的时候,该项目的负责人小王偶然在采购中心的邮箱里发现了一封邮件。小王打开邮件,发现内容是一家未中标供应商对该项目提出的质疑,而发信时间正好是第七个工作日的下午15:00整,可是小王明明记得前一天临下班时,采购中心电子邮箱里还没有这封信。这个突如其来的变化,让小王有点措手不及。原以为这个项目顺利地完成了,没想到,在最后的时刻,竟有一封质疑的电子邮件发了过来。
正在该采购中心的相关人员研究这封邮件内容的时候,发出质疑邮件的未中标供应商负责人带着纸制的质疑材料,来到了采购中心。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昨天正是质疑的最后期限,如果不赶紧提出质疑,那就没有机会了。由于时间紧,只能采取电子邮件的形式。而对于小王关于电子邮件发出时间的怀疑,该负责人则说:“可能是网络不畅通,昨天发的,今天才到。”这样一来,采购中心的相关领导也只好认定了该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有效,决定针对该供应商的质疑给出答复。
可是面对这位先用电子邮件争取时间、再来当面对质的供应商,采购中心小王仍有不同的看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而电子邮件可以算作是书面形式吗?
对此,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书面形式”的要求并不少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目前随着电子设备和网络设备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网络来进行办公,而政府采购工作也一直把电子化作为一个发展方向。所以,在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书面形式”的广泛含义。不仅要充分利用技术革新带来的好处,也要充分避免供应商利用技术钻空子,扰乱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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