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供应商放弃成交要承担责任
作者:零度 发布于:2009-02-27 08: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成交供应商不愿意响应,希望退出。这种问题该如何解决?能让报价次低的成交候选人成交吗?”一天中午,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接到了这样一个有些急促的电话。原来是前段时间,该市代理机构受市林业局委托,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了一批苗木,项目金额为60万元。但A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不久却反悔了。而林业局又着急种上这批苗木。为此,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小石很上火。
得知这一情况后,采购办负责人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成交供应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放弃成交资格。
“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小石仍显得有点着急。采购办负责人进一步解释:“由于目前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管理条例还未出台,而《政府采购法》也未涉及,目前多数代理机构的做法是没收该供应商的保证金,同时给予别的处罚。18号令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若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采购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虽然18号令规范的是招标采购方式的行为,并不适用于竞争性谈判,但可以借鉴和参考。”
“明白了。那能让报价次低的供应商成交吗?”小石索性打破沙锅问到底。采购办负责人认为,由于竞争性谈判与公开招标不同,撤消该供应商的成交资格以后,不能直接按候选顺序顺延结果,要确定其他供应商成交,最好再次组织谈判。最终,他建议代理机构要求A成交供应商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放弃成交项目的理由;然后,及时向采购办提交资料或者书面证明,等待采购办做出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办法,并给予A供应商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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