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代表获代理机构由衷赞叹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9-03-17 12: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干我们这一行没有好的记性不行。”近日,在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小汪感慨地对记者说,“不但要牢记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还要熟记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到底是什么事情让小汪会发出这样的感慨呢?
据小汪介绍,今年2月,小汪所在的单位受采购人的委托,就其所需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组织了公开招标。在收取投标文件的现场,小汪遇到了这样事情:供应商C公司的投标代表在距离投标截止时间只有8分钟的时候匆匆赶到了投标现场,但却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时向代理机构递交法人委托书。C公司的投标代表向小汪祈求说:“不好意思,我没注意到招标文件中有这条规定,不过我们的投标文件里已经装订了法人委托书。”小汪提醒:“不一定要原件,给我们出示复印件也可以。”
无奈,C公司的投标单表拆开了装投标文件副本的袋子,拿着里面的投标文件匆匆忙忙找到了附近的一个复印店。可是当他返回来时,递给小汪的却是公司的一份资质证明材料。原来,这位投标代表在慌乱之中,没有注意到所印页码与需求不符。糟糕!再去复印绝对来不及了。到底该怎么办呢?
情节之下,C公司的投标代表毅然撕下了一本投标文件副本里的法人委托书复印件,并立刻封上了投标文件副本。但当他把法人委托书和投标文件副本递给小汪时,却遭到了小汪的拒绝:“你把副本里的法人委托书撕了,就意味着你们的投标文件就不完整了,不完整的投标文件我收来干嘛?你这不是为难我吗?”
没想到C公司的投标代表却把手指向了投标现场的时钟上:“请看,现在已经到投标截止时间了,我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但因为您而耽误了。所以,现在我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让您确认我的投标文件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的;第二,我的投标文件不完整您也应该收下。因为我们公司的投标文件正本里已经有法人授权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我这种情况应该算投标文件副本与正本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以正本为准不就行了吗?”
看到小汪在和投标人发生争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走了过来。当得知具体情况后,项目负责人让小汪赶快收下C公司的投标文件。最终,C公司还在这次采购中中标了。采购结束后,小汪遭到了项目负责人的批评:“我们的招标文件里规定了‘投标文件一式7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6份。如果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你怎么能给忘了呢?投标人只要按这个要求提供即可,里面的内容是否完整应该由评标委员会来裁定。”项目负责人还由衷地赞叹:“不能不说C公司的这个投标代表真是个人才,很聪明,反应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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