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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供应商诚信感动不进行二次竞价违法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04-30 10:4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想想这小姑娘找工作也不容易,为了避免她因为上次的事情在公司被责难,所以最近招的这两台服务器我都给他们公司做了。”某采购人代表对他近期的一个“善举”有些津津乐道。
  
  为供应商诚信感动进行补偿
  
  据这位采购人代表介绍,他们在去年的一次服务器采购的协议供货二次竞价中,某品牌协议供货商C公司的报价每台比协议供货的最高限价低出2万余元。除C公司外,其他参与二次竞价的供应商报价与最高限价相比,低出不足万元。根据二次竞价文件的要求,在这6台服务器的采购中,报出最低价的协议供货商为成交供应商。
  
  但二次竞价结束后的第二天,代表C公司参与二次竞价的一位看似年幼的女工作人员却找到采购人代表,请求其允许C公司放弃二次竞价的结果。这位女工作人员称,她在参与二次竞价的过程中,配置看错了,把价格报得太低。如果按照二次竞价中报的单价履约,他们将在这个项目中亏损10多万元。在遭到采购人代表的拒绝后,这位女工作人员可怜巴巴地说:“如果按这个价钱履约,公司给我的处罚要么是让我自己补上亏损的钱,要么是让我离开公司……”不过,尽管如此,采购人代表并没有心软:“根据二次竞价文件的规定,如果你们公司放弃二次竞价的结果,你们公司将支付违约金;而且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信誉也可能受到影响。”
  
  考虑到公司的长远利益,这位女工作人员只有向公司禀明情况,请求按二次竞价结果履约,并向公司领导表示,她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功补过,挽回公司这次交易的损失。其后不久,该公司如期履约了。考虑到该品牌的报价过低,细心的采购人担心这家公司会通过降低配置来避免损失,因此还在该公司履约时请来了专业人士把服务器给拆开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器配置情况和二次竞价时所报的配置、型号完全一致。此时的采购人代表感动之余,还有一丝愧疚:“看来,我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
  
  也正是在这个时候,采购人代表对C公司产生了强烈的好感,并决定在之后的采购中对该公司在这次交易中的损失进行弥补。很快,机会来了,该公司近期需要再采购3台服务器,采购人代表第一时间便把这3台服务器的供货资格给了C公司。
  
  不进行二次竞价是违法行为
  
  不过,对于采购人代表的这一“善举”,业界专家却发出了不一样的声音:“这哪是什么善举,完全是在徇私情。”在业界专家看来,根据当次协议供货招标文件的规定,协议供货招标时确定的价格只是最高限价,而不是最终成交价,采购人在具体的采购需求中,还须让协议供货商进行二次竞价,才能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既然招标文件中有这样的规定,那么采购人就应该按照此规定执行。采购人代表怎能以一己之判断,随便对上次交易中声称亏了的供应商进行补偿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惟一依据,招标采购单位不得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去随意简化程序。否则,对协议供货商就不公平,而且还可能因为缺乏竞争造成采购价格更高。湖南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协议供货也应该有它的游戏规则,规定了须二次竞价的就必须二次竞价。”
  
  同时,业界专家还认为,虽然在政府采购中不允许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但供应商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也不是由采购人代表或者供应商代表说了算的,而应该通过专家的论证才能下结论。在缺乏相应论证的前提下,既然招标文件已经规定了二次竞价时报出最低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那么,C公司报出最低价后作为一种承诺,就应该按照此承诺去履约。即便是报错了,也只能为自己的错误“埋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陈建明说,导致目前一些产品协议供货价格过高的原因之一,就是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确定的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存在误解。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一次性定死协议价格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IT类产品更是如此。因此,二次竞价是很有必要的。不过,在一些地方,采购机构要求采购人进行二次竞价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对于采购人是否真正进行了二次竞价,以及对那些没有进行二次竞价的单位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协议供货要求的是供货价格不要高于最高限价就可以成交,一些采购人代表便随意而为了。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协议供货的监管,采购人代表作为政府采购的一方当事人也应该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本着《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去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做一个负责任的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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