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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阻止规避公开招标行为

作者:元霖 发布于:2009-05-11 11:1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和供应商很难进行‘猫腻’,所以一些‘心存杂念’的采购人往往会想尽办法避开公开招标。”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这样说道,因为他们就刚刚碰到了这样的一家采购人单位。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由于一些条件的限制,该市在对家具类项目的采购方面,并没有进行协议供货,而是一单一采,这样就经常出现额度不大的家具采购项目。但是有一天某采购人单位前来办理采购手续的时候,却引起了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注意。
  
  原来,该单位要采购的家具额度并不是很大,没有达到该市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于是经过采购人单位的要求,该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了采用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并报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不过在接下来的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一直在“强烈”地推荐某家供应商。经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提醒,此次询价采购并没有出现违规的情况,但是被推荐的这家供应商顺利地成为了此次采购的成交供应商。“当时我们都觉得这个情况可能会有问题,但是由于采购人代表没有违规,我们也没有办法。”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但是这个项目结束没多久,该采购人单位又一次提出了采购需求,而且所采购的项目仍然是家具。“当时我们就很奇怪,怎么刚采购完家具现在又来了呢?”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后来经过我们调查核实,发现这家单位要采购的家具项目额度很大,涉及的种类也很多,按理说是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当即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立刻拒绝了该采购人单位再次进行询价采购的要求,并告知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人和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采购人单位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并不少见。“我们就要练就火眼金睛,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啊!”该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感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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