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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超所值”不一定是好事

作者:元霖 发布于:2009-06-12 09: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现在我们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时候,开始避免一味地追求‘物超所值’。不给供应商留下一点利润,不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说,“在价格方面点到即止,物有所值就可以了。”原来,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不久前刚刚结束的一个项目上,吃了“物超所值”的亏。

  据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介绍,在一次采购活动中,该代理机构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被认为是对价格最具有杀伤力的一种采购方式,我们的这次采购也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说,“节支率相当高,当时我们和采购人单位都非常高兴,但是等到成交供应商履约的时候,我们和采购人单位就再也高兴不起来了。”

  开始的时候,成交供应商就以资金周转欠佳为由,拖延供货时间。由于该供应商在谈判的过程中做出了很大的让步,所以该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单位也“不好意思”催促得过紧。可是在该成交供应商不紧不慢地供货之后,采购人单位的负责人惊讶地发现,这些货物有点“不对劲”。“总体来说都是符合合同要求的,但是在能‘砍掉’的地方,都被供应商精简了。”该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说。

  面对这样的情况,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单位迅速找到了成交供应商。可是该供应商却说出了让大家哑口无言的话:“这么低的价格还想要什么样的东西呢?如果我们提供正常的货物,还得往里面搭钱。我们现在这样做也只是能赚个人工成本。既然合同已经签了,我们也没有办法了,以后这种傻事情我们可不干了。”

  这句话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单位面面相觑。“是啊!人家的企业也需要正常运作,我们也应该给人家留出生存空间的,谁愿意为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做赔本生意呢?”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说。事情发展到了这里还远远没有结束,在采购人单位使用此次采购货物的后续阶段,出现故障成为经常的事,而且出了故障也找不到人来修。因为虽然当时在该项目的采购合同里是有后期维护的条款,但是没有对其进行细化。成交供应商为了降低成本,给采购人单位选择提供了最低档次的原厂服务。

  “现在采购人单位也是哑巴吃黄连,你说人家违约吧,也没到那个程度上。” 该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说,“这个事情对我们是个非常大的教训。我们是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一味地追求低价也并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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