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拨款单位也要实施政采
最近几天,A市音像制作中心办公室的张主任一直愁眉不展,原来,他们单位刚刚结束的录音设备采购项目遭遇了供应商投诉。张主任刚刚接手政府采购工作,对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操作知识还不够熟悉。可是,此次录音设备采购项目未使用财政性资金,从采购资金来源角度划分本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为何仍被供应商一纸投诉告到了财政部门?
认清资金来源正确执行采购
音像制作中心隶属于A市文化局,是一家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音像制作中心有一套录音录像制作的专业人马,经常会承揽一些文化项目并能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从2000年起,根据A市相关文件的精神,文化局不再全部承担音像制作中心的运转经费和人员支出,而是改为根据其年度收入情况进行差额拨款。
刚刚完成的录音设备采购项目恰好使用了音像制作中心的创收资金,张主任认为,政府采购项目的特质之一就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录音设备采购项目不应被划入政府采购范畴。
但是,当地采购监管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却颠覆了张主任的判断。采购监管部门指出,音像制作中心虽然是财政差额拨款单位,但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其所有的采购项目都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监管部门详解采购主体定义
面对音像制作中心的不理解,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主体的定义进行了详细剖析:《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判断政府采购主体的关键点,因为有些事业单位或者团体组织虽然隶属国家行政部门,但是完全自收自支,这部分群体的采购行为可不受《政府采购法》调整。但是,凡接受财政资金补贴的单位,无论是否全额拨款,都“花了纳税人的钱”,其采购行为要对公众和社会负责。所以,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单位资金来源中但凡有财政补贴性质的,都是政府采购主体。从另一方面看,财政资金与创收资金究竟如何分配使用没有明显界限,也不可能时时被采购监管部门掌握。将差额拨款单位划为政府采购主体,也可防止个别采购人逃避政府采购监管。
“除此之外,由财政转贷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款项以及政府为配套项目下拨的资金都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说:“那些在日常采购中非法定政府采购主体的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一旦使用了财政资金,都要就此项目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否则就是违法。”
张主任这才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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