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善于化解矛盾而非激化矛盾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执行是前提。在此前提下,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服务一定要从积极处理好各种矛盾的角度出发,要善于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在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与其他兄弟市、区(县)同行交流心得时这样说。他回忆起曾经发生过的一个小故事,事情是这样的……
在一次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个条款也是《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最基本条件的明文规定。在前来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中,有一家供应商被举报因为涉嫌商业贿赂,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该供应商获知被举报后非常着急,因为担心无法参与投标,项目经办人多次往政府采购中心跑,解释自身并无违法违纪行为。
当时正值全国治理商业贿赂活动如火如荼开展的时期,人人谈“商业贿赂”色变,包括被举报的供应商在内,当地七家单位因商业贿赂的嫌疑而被调查。涉嫌商业贿赂能否参与投标?何为“重大违法记录”?一系列问题让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中心犯了难。
为此,政府采购中心专门组织了相关调查和专题讨论。讨论认为《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该供应商目前只是“涉嫌”,情况并未查实,不应剥夺它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资格。与此同时,采购中心还及时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他们的意见得到了认同。
开标前期,调查结果终于出来了,七家单位中仅有一家被排除商业贿赂的嫌疑,而这家单位正好是前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虽然,这家供应商最终没有中标,但仍非常感谢政府采购中心及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受到了公正的待遇。
“处理问题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但具体问题更应以积极、谨慎、热情、公正的态度对待每家供应商。”这位主任事后总结时这样说。可以试想,如果政府采购中心当时以此为理由拒绝这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也在常理之中,但由此可能因为这家供应商的不满对政府采购造成不好的影响,正是采购中心积极、公正的处理方法,使这件事得到较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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