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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供应商不能不知情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9-08-07 11: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有供应商提出质疑怎么也不通知我们一下?害得我们损失了一大笔。”近日,被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确定为中标供应商的B公司向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抱怨。

  “你们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资格,怎么还好意思找上门来?”想着项目不得不重新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气不打一处来。

  面对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质问,B公司的项目经理一时不知所云。过了一会儿,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向B公司项目经理传达了“代理机构将如何处理B公司造假事件”--将报监管部门,并请求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我们还会请求监管部门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告,让你们的品牌形象大打折扣,也让你们为你们的造假行为付出代价……”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话至此,B公司的项目经理有些慌了:“我也只是随便问问,并没有其他的意思,如果您觉得我的言语上有冒犯的地方,还请多多包涵。今晚我请您吃饭,以表达我的歉意,同时也是对我公司的造假行为表示忏悔……”没想到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却生硬地回绝了:“得了吧,谁会去吃你饭。”

  遭到拒绝后的B公司项目经理回到公司后整整郁闷了三天,想向老总汇报又担心“挨批”,因为造假的建议是他提出来的。他还向老总保证过,不会有什么问题,因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时间很短,一般不会去一一核实供应商的资质;不汇报吧,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出来后老总肯定会知道。经过3天的内心煎熬后,B公司项目经理有些受不了了。于是这位项目经理便找了一位政府采购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

  最终这位专家告诉他:“你们公司造假肯定是不对的,可能会让自己身败名裂,失去政府采购市场,代理机构请求监管部门处理你们也是在依法办事。不过,他们也有做得不完善的地方,那就是有供应商提出质疑后,他们在质疑答复的时候,不只要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而且还要通知你们,你们是相关供应商嘛。”

  听专家这么一说,B公司项目经理一下子兴奋起来:“他们通知我们是必须的吗?法律有要求没?” “这在《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中有要求。”专家进一步解释。

  次日,在代理机构还没来得及向财政部门汇报时,B公司项目经理已经提起了投诉。B公司在投诉中称,其在参与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维修工程招标中,该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投诉后,未及时通知他们。而他们在看到中标公告后便为维修工作做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购买维修所需材料、调回在外地施工的工作人员等,为此项目已经投入10万余元。这些损失是代理机构的工作失误造成的,所以希望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得知后气愤异常:“真是恶人先告状!”

  监管部门在了解到事情的整个经过后,对B公司的造假行为进行了严肃的处理,当然,对代理机构未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答复质疑供应商时通知其他相关供应商也进行了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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