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支付资金也会惹投诉
某市暑期连续阴雨,导致一高校教学楼房顶漏水。高校产生紧急采购房屋修缮项目需求,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在七月初确定了一家中标供应商。7月20日,修缮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可是8月5日,高校却被通知该项目引发供应商投诉,正在休暑假的项目负责人小李不得不提前返回学校。
不按时支付资金引来投诉
收到投诉书的小李发现,投诉人正是那家一直与高校合作良好的履约供应商。他们的投诉事项是“高校没有按时支付采购资金”。
原来,由于这家公司资质良好、收费合理,曾多次中标高校的暑期房屋修缮项目,可以说双方都建立起了信任与良好的合作基础。可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作为建筑行业的分支--装饰、装修与修缮行业的经营也不太景气。供应商完成高校的项目后,急需对方支付采购资金以供周转。于是,在供应商的坚持下,采购合同明确高校于项目验收合格后的第三天一次性向履约方支付修缮费用。
可是,本应按合同操作相关事宜的小李已经很久没有休假了。为了完成突发的房屋修缮项目,他又再次推迟了暑期休假。因此,项目验收合格后,小李迫不及待地投入假期去外地旅游,把支付资金的事情抛在了脑后。在外地的小李也多次接到供应商催款的电话,但是他都不以为然。“合作这么多次了,这一点信任还是有的。以前也出现过这种情况,他们都接受了我们的拖后支付。再说了,财政性资金的稳定和稳妥性供应商都了解,没有理由担心我们会扣压资金不支付,只是时间晚那么几天而已。”小李颇为自信地说。
投诉不成立 警钟却敲响
从假期提前回校的小李面对履约供应商的投诉感到十分恼火,他找到财政部门想问个究竟。财政部门首先指出了高校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拖延支付采购资金的错误做法。
“政府采购是一种市场行为,招标结束之后,政府采购合同就是约束买卖双方履行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既然约定了支付采购资金的时间,高校的拖延支付资金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应负违约责任。”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高校是事业单位,使用的采购资金性质属于财政性资金。但是,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供需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因采购主体或者采购资金性质的特殊,而使交易产生一丝可不受合同约束的特殊之处。采购人必须树立这一观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可投诉的内容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采购人未按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属于法定投诉事项,监管机构无法受理,只能给予了驳回。但是,在监管机构的干预调解下,供应商很快拿到了采购资金。
事情平息后,小李找到了供应商向他们表达自己的歉意。他表示,由于他不按合同办事给供应商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很多麻烦,高校在今后的采购活动中一定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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