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操作惹争端
“谈判已经过去3天了,怎么还没收到成交结果的通知呀?采购结果你们公告了吗?”今年10月,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完一办公设备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后,接到了未成交供应商Q公司投标代表略带责备的电话。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见”来者不善,也没好气地回答:“通知和不通知都是一个结果,你们的最终报价在4家供应商中是最高的,你们未进成交供应商候选名单。”最终,由于双方都不太冷静,而使得“信息咨询”演变成了剑拔弩张的争吵……
双方不欢而“散”后,次日一大早,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便被代理机构的老总叫到了办公室:“××,你是怎么搞的,怎么和供应商吵上了?看这个投诉你怎么去应对。”说着,把当地财政部门传真过来的Q公司的投诉函递给了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气愤之余,赶快向老总解释说:“是他们不友好在先,四家供应商中,数他们的报价最高,比排名第三的候选人甚至高出25%。而据我了解,他们公司比排名前三名的公司的生产规模都大,市场占有率也要高很多。生产成本也一定要比另外几家的低。他以为我们看好大牌子,就故意把价往高了抬,没想到专家们都不买他们的账。他们这是恼羞成怒后,故意来找碴。这和我有什么关系呀,要怪就只能怪他们自己报价太高,怪他们没素质。”
听到项目负责人的“辩解”,该公司的老总一下子就释然了许多,随即给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打去电话,把事情的经过给描述了一遍,本以为会得到财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没想到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一听就不高兴起来:“你们呀,做政府采购工作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已经整整一年了,怎么对《政府采购法》还不熟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不是规定了吗?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将谈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你管他报价高不高,你要管的是你们的员工是否在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不过,埋怨归埋怨,批评归批评,考虑到谈判活动中不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因素,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想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争端”,但多次协调未果。最终,当地财政部门只有判决代理机构的操作不合法,责令其组织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培训活动,并要求每个员工都写出培训心得。而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也因为个人的粗心以及冲动而受到了处罚。再次提起,这位老总感慨地说:“看来,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真是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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