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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应明确资金“状况”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9-12-01 10:1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们只是按照程序组织招标。采购人不按时支付资金,属于采购人违反采购合同的问题,而合同又不是和我们签的,所以这个问题还得你们去和他们协商。我们没办法插手。”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装饰工程招标的项目负责人如是对前来求助的供应商说。
  
  据了解,该工程项目是在去年年底招标的,工程的竣工时间为今年7月。可是工程完工后,中标人E公司却迟迟要不到工程款。为了应对金融危机,E公司已经多次到采购单位讨要工程款了,但采购人代表每次都说:“你放心吧,钱肯定会给,早晚点的事儿。”
  
  今年10月,当E公司的项目经理第七次走进采购人代表的办公室时,采购人代表有些不耐烦地说:“你们怎么又到儿这来了呢?你们这么大个公司难道就缺这么点儿钱吗?我们不是不给你们,就早晚点的事情,等预算追加下来哪会不给呢?早知道你们这么急着用钱,项目就不给你们了。从招标文件中的评分细则上,你们就应该看出我们的资金紧张啊。招标文件中有资金支付项的规定,要求在施工前就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不得分,承诺在工程完工后再支付工程款的供应商加15分。你们之所以会中标,优势就在这儿,知道了吧?”
  
  在采购人这里“追讨”无果后,E公司的项目经理又找到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请求其帮助协调解决。可在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那里还是遭到了“冷遇”。
  
  由于公司老板给出了追款期限(一个月之内还追不回这笔工程款的话,E公司的项目经理将被扣罚今年的年终奖金)。于是苦于拿不到工程款的E公司项目经理便在咨询法律专家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投诉的对象不是采购人,而是代理机构。投诉事由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在此次采购中,代理机构并未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项目相应资金或者来源落实情况。
  
  在得知被投诉以及投诉事由后,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才遗憾地说:“之前我还不知道《招标投标法》中有这样的规定,要是我知道,肯定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金‘状况’。那样的话就不会成为投诉对象了。看来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不能不了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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