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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时间比截标时间晚惹争议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10-04-26 14:4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有时供应商一个小小的失误就可能给我们造成巨大的困扰。”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对笔者说,“今年我们就被一家供应商的小失误弄得焦头烂额。”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今年三月初的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招标中,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4日9:00,但有家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落款时间却为2010年3月5日。

  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分歧很大。部分评标专家认为,应以投标人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投标函上的落款时间晚是投标文件编制的小错误,可以忽略不计。但也有评标专家认为,应按无效标处理,既然投标人在投标函上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3月5日,其投标函的生效时间就应该是2010年3月5日。

  “我觉得这是个小问题,有可能是招标文件制作人在落款时记错了时间,应该给他们机会。”一位评标专家的观点得到了另外两位专家的响应。但也有专家认为,投标函属于投标文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出现问题时处理一定要慎重,尤其是时间问题。还有专家提出:“如果让这家公司进入最终的角逐,他们中标后却以此为理由提出自己的投标响应本来就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做出来的,那又该怎么办?”

  一时间,评审陷入僵局,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提了这么一个建议:“举手表决确定这家公司的投标是否无效。”针对这一提议,在场的专家普遍表示赞成。但刚要举手表决时,有一位专家却表示抗议:“举手表决这种方法不一定好,有时真理往往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我们还是应该研究更可行的办法吧。”于是评审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大家又开始了没完没了的争论,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再次提议:“大家还是早做决定,这样僵持下去也没意义。”这次提议再次得到多数人的响应。之后,通过举手表决,落款时间有误的这家供应商的投标被判为无效投标。

  次日,采购代理机构遭到这家供应商的质疑--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依据自己的专业素养对供应商的投标作出独立的评价,举手表决不能充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因此,此次采购的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通过反复沟通,这家供应商终于理解了举手表决的做法。”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对笔者说,“但这件事情给我的启示是,时间问题有必要列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中。供应商一旦出了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判决即可,举手表决的做法的确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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