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开标一览表马虎不得
2009年底的一天,某电梯制造厂商收到了一份由某工程咨询管理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厂商将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中的部分货款96万元退还给采购单位。对此,厂商感到很震惊。为什么在货物已交付、履约验收已完毕、货款已结清而且正常使用已经超过1年,项目顺利完成的情况下,要求退还部分货款?
厂商震惊之余,立即对合同文件内容、相关情况进行了查询及核实。原来是厂商的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及附表”惹的祸。这还得从项目具体说起。
2007年5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一个省属医院电梯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各类电梯10台,项目预算金额为370万元,要求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安装完成。该项目有11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在开标会现场,主持人唱完了各家供应商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该厂商的报价为321.4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该厂商中标,并与采购单位签订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该厂商完成电梯供货、安装及验收等各项工作并交付使用。
咨询公司受省财政厅委托,对该采购项目的设备合同审计时发现,厂商投标文件及合同中的设备明细价格总计与“开标一览表”的附表“分项报价表”中设备价格一栏的金额不符,且相差96万元。据此,提出厂商退还采购单位货款96万元的要求,并出具审计报告。
厂商向采购中心提出咨询请求。对此,采购中心查阅了招标文件、项目需求、投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规定,为厂商作了答复。
厂商通过获得的答复和对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核查,向相关部门出具了书面说明,提出“要求确认有效合同金额应同原合同金额一致,不需退款”的意见。具体理由是:一、厂商的投标报价在开标会上被主持人唱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被确认,厂商以此为中标价与采购单位签订了合同。二、咨询公司所提问题出现的原因是,投标时制作投标文件的人员经验不足,认为电梯作为整体设备,部件数量非常多,无法将其所有部件都列出,仅仅填报了电梯部分主要的部件名称及报价,轿厢、厅门、钢丝绳、轨道等重要部件名称及报价没有填写到“设备报价明细表”中,导致了“设备报价明细表”的金额汇总数与“分项价格表”中的设备价格一栏的金额不一致。三、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中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所投的设备应是部件齐全的电梯设备,能够实现项目需求中的运输等全部功能;厂商根据合同规定,供货及安装的电梯是整体设备;采购单位是对厂商提供的电梯整体设备及能够完成项目需求中的功能要求进行的验收,并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款项。四、厂商的“设备报价明细表”合计金额与“开标一览表”附表“分项报价表”中的设备价格一栏的金额有误是事实。但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根据上述四点理由,证明厂商的中标价格合法有效,该项目的合同合法有效,收取全部合同款项也是合法有效。同时,厂商提出如果采购单位对合同履行有异议,厂商可以出具书面说明,或者由采购单位邀请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厂商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厂商已经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将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厂商意见最终得到了咨询公司、采购单位的认同,至此,问题得到比较圆满、妥善的解决。
一件本不应该发生的纠纷发生了,还险些给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由此,我们应该及时总结与思考,避免以后类似事情的发生。
投标供应商编制采购文件时要谨慎,表与表之间的关系应做好详细的说明和准确的表述,统计口径一定要清晰,不应发生表格编制者自己清楚,其他人误读等情况。
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存在疑问的地方必须问清楚、弄明白。不应该想当然,给自己和其他相关各方制造麻烦,甚至造成损失。
另外,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审查投标文件的每一部分,核对每一项指标,不可草率行事,应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时,应依法依规及时要求投标人作出合理的解释或纠正、调整。
更为重要的是,这个案例启示政府采购供应商,编制或填写“开标一览表”及附表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极为普通但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千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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