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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锁投标的“趣事”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10-07-19 14: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市场被一些社会中介机构给搅乱了,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他们的监管。”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小王向笔者反映,有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供应商迟到了也认可其投标,导致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也不信任了。

  据小王介绍,今年5月,受采购人的委托,他所在的采购中心组织了一个14部电梯的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出后,4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其中,两家为生产厂家,两家为代理商。但开标当天,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只有两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另外两家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却没到。此时,在场的一家供应商的投标代表突然把开标大厅的门给关上,并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锁把门给锁上。“我同事跑过去问他干什么,他居然说,‘我们是投标截止时间到了才锁大门的,迟到的供应商如果进不来,那很正常。因为他们已经失去了投标资格。’当我同事告诉他,不用锁也不会收迟到的投标文件时,这家供应商却说,‘这可没准,我之前已经遇到过三次了,供应商迟到了,一样可以正常投标。你们也是做政府采购的,估计和他们也没什么两样,所以我特意带了锁来。’”

  过了几分钟,购买了招标文件的另外两家供应商陆续到来,发现自己被锁在了开标大厅门外,以为是采购中心所为,便不停地敲门,让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开门,可是锁门的那家供应商的投标代表却不给钥匙。

  见开标大厅的门迟迟未开,门外的一家供应商给公司的法律顾问打起了电话:“今天开标因为李总不在,盖不了章,结果迟到了,采购中心不让我们进开标大厅投标,是否违法?”打完电话,这家供应商冲着开标大厅喊话:“我们迟到了,投标文件你们可以拒收,但不能把我们关在门外,开标又不是什么秘密,我们是可以参加开标会的。”听到这里,锁门的那家供应商的投标代表才把门开了。

  “当听到我宣布‘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此次采购废标,我们将在报财政局后批准后重新组织采购’时,锁门的那家供应商的投标代表被同来投标的公司的另外一位代表大骂了一顿--你这是自作聪明,这下好了,都还没开始就结束了。你既然能想到带锁,为什么就不翻看一下法律呢?”小吴推测,“那人可能是带锁那个人的上司。”据了解,项目重新招标后,那家带锁投标的供应商以报价上的绝对优势中标了。

  “我很想呼吁我的同行最好都严格依法操作,别再让投标人带锁来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了。”小吴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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