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相同判决怎能不同
“都是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不符,为什么我们公司的投标是无效投标,Q公司的投标却有效?”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一个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标后,遭到J公司的质疑。
据了解,在这次采购的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J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不符,便将J公司的投标文件判为无效投标文件。但对于Q公司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却没注意到也存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不符”的问题,最终还将其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解散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时,发现了Q公司“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不符”的问题,赶紧向代理机构总负责人汇报。代理机构总负责人的决定是,向Q公司了解情况,以确定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否存在问题。
在了解情况时,Q公司销售经理向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解释,本公司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本身并没有问题,之所以会出现“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不符”,是因该单位今年年初刚进行改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还没来得及更换。在确认了这一事实后,代理机构认为,Q公司的投标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于是将评标报告交给了采购人,并公布了评标结果。
让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没想到的是,熟悉Q公司情况的J公司的项目经理在看到评标结果后,便产生了疑问:“Q公司和我们一样,也是今年年初刚进行的改制,他们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这么快就换好了吗?”经打听,J公司得知,Q公司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也不符。于是,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后,赶紧查看J公司的投标文件。复查发现,评标委员会将J公司投标判为无效投标的原因也只是因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不符”。同样的问题怎能出现不一样的结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当事人一筹莫展。
最后经研究决定,代理机构决定找J公司道歉并协商让其撤回质疑。但J公司的的项目经理表示,Q公司和他们公司是竞争对手,自己的报价比Q公司的还低,不可能把利益拱手相让。无奈,采购代理机构只有主动向监管部门汇报此事,请求批准其组织重新招标。“哎,看来发现评标有问题,应该全面复核呀。”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遗憾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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