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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监管人员的一天

作者:冯雪雯 发布于:2011-08-18 09: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人物: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王某
  地点:办公场所及会场
  时间:当天12时至第二天12时

  12时,在某市给采购人讲了近3个小时的课后,吃完中午饭乘车两个钟头返回单位,下午3时开始上班。

  下午上班开始常态化工作。审核了10多家单位30项采购计划,接了10多个咨询电话,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出席财政厅召开的2012年部门预算工作会议。其中有几件颇有意思的事。

  两类项目交叉须认真对待

  某高校处长及工作人员因采购计划未被审核通过,来电要求到王某办公室沟通。王某回复说最近工作安排较多,第二天下午要到某市上课,能否推迟两天。该处长说此项目为重大科研项目,时间要求急,于是双方约定第二天上午再谈……

  经商谈,王某了解到该项目规模不大,只有80多万元,为实验室设备采购与装修,该校以货物类采购上报采购计划,财政厅采购处建议区分其中的工程与货物类项目,原因是货物类、工程类项目差别较大。

  一是门槛资质条件方面,货物类采购有招制造商、代理商差别。该项目规模较小,在前期市场调查阶段应充分考虑项目是否有足够的吸引力,能否实质性满足3家以上制造商前来投标。如招代理商,则需要厂家授权,短时间内是否能有3家以上取得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前来投标。如果该项目按采购人申报的计划以货物类项目采购,由于其中含有工程类项目,即装修、水电安装等,是否需要在投标供应商资质条件中增设具有建设部门颁发三级以上装修资质条件?如需要,则招标门槛又提高了一道,流标的风险因素随之增大;如果不需要,一般情形下,无论是制造商还是代理商,均无装修的资质及组织施工力量,则项目有可能被转包或分包。采购需求如何确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分包、转包,合同如何签订,货物质量、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又如何划分,需要认真斟酌。

  二是按该省规定,工程类采购评分办法为合理低价法,而货物类则为综合评分法。采购需求包括货物及工程,如何适用不同的评分办法?

  王某建议该处长及经办人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认真开展市场调研并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再慎重确定是按采购一体化招标(设计、采购、施工),还是按采购类别分包(工程、货物分开招标)。采购人表示理解王某意见并决定在与各方面沟通后再上报采购计划,以便在法定框架下顺利完成该校的科研采购项目。

  两法对工程招标各有重点

  某单位申报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业绩表反映该申报单位代理过工程类采购项目,按财政部令第61号规定,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问题,但有未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便承揽业务的问题。

  该申报单位负责人表示,已意识到无资格承揽业务的执业风险,也曾经多次申报,由于各方面的条件不具备,所以仅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暂定乙级资格,加之其他一些原因,导致至今才申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该负责人解释说,按《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该单位已具有建设部门颁布的工程乙级资格,承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违规。

  王某对该负责人说:“您讲得没错,但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应系统、完整、全面,政府采购在招标环节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包括了工程采购行为,同时,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据此颁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是有法律依据的,贵单位在没有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情况下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行为是不妥的。贵单位要想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做到持续经营,应全面、深刻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该负责人表示认同王某的说法,并保证今后依法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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