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共同担责
作者:文 刀 发布于:2011-09-15 14:3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们以联合体身份投标时候分工很清楚。现在是B公司没做好自己的事才拖延了项目完成时间,你们找B公司负责去。又不是我们A公司做错了事,别来找我们麻烦。”老李对着电话气愤地吼道。
让老李愤怒的是他所在的A公司前阵子参与的一个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该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规模很大,为了提升投标方案的竞争力,A公司最终选择和B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由A公司做信息中心计算、存储部分,B公司则负责配电、制冷等周边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和B公司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但在项目操作过程中,A公司虽然很快完成了建设方案,并完成了必要的建设步骤,但B公司却因为资金不能到位,大大延缓了项目完成的进度。整个项目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完成时间三个月后仍未完成,采购人忍无可忍,对A公司和B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
A公司和B公司都承认项目建设时间过长,迟迟未能完成的结果,但在赔偿的问题上却没能和采购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拖延项目完成时间的主要责任方,B公司也承认问题出在自己身上,但是公司发展遇到困难,履行合同确实很困难,更没有能力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
由于B公司明确表示无力承担责任,采购人转而找到了实力相对较强的A公司,希望A公司能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的做法让A公司非常不解,该项目负责人老李也非常气愤,因此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老李则认为,A公司和B公司以联合体身份参与投标,但是两家公司对项目的分工很清楚,而且明确约定了各自对自己的工作负责。现在,整体项目进度过慢,主要原因是B公司资金不到位导致B公司的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所以项目不能如期完工的责任应该由B公司承担。因此,A公司并不同意代B公司赔偿采购人损失,而是坚持让采购人找B公司要求赔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采购人最终将A公司和B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B公司赔偿合同未能如期履行的损失,同时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个月后,法庭判决支持了采购人的诉讼请求,A公司须在B公司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个联合体投标项目引发的纠纷,有法律专家分析说,《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联合体各方共同为项目负责,而不是像分包采购一样各自负责自己的那一包。
让老李愤怒的是他所在的A公司前阵子参与的一个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该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规模很大,为了提升投标方案的竞争力,A公司最终选择和B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由A公司做信息中心计算、存储部分,B公司则负责配电、制冷等周边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和B公司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但在项目操作过程中,A公司虽然很快完成了建设方案,并完成了必要的建设步骤,但B公司却因为资金不能到位,大大延缓了项目完成的进度。整个项目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完成时间三个月后仍未完成,采购人忍无可忍,对A公司和B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
A公司和B公司都承认项目建设时间过长,迟迟未能完成的结果,但在赔偿的问题上却没能和采购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拖延项目完成时间的主要责任方,B公司也承认问题出在自己身上,但是公司发展遇到困难,履行合同确实很困难,更没有能力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
由于B公司明确表示无力承担责任,采购人转而找到了实力相对较强的A公司,希望A公司能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的做法让A公司非常不解,该项目负责人老李也非常气愤,因此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老李则认为,A公司和B公司以联合体身份参与投标,但是两家公司对项目的分工很清楚,而且明确约定了各自对自己的工作负责。现在,整体项目进度过慢,主要原因是B公司资金不到位导致B公司的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所以项目不能如期完工的责任应该由B公司承担。因此,A公司并不同意代B公司赔偿采购人损失,而是坚持让采购人找B公司要求赔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采购人最终将A公司和B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B公司赔偿合同未能如期履行的损失,同时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个月后,法庭判决支持了采购人的诉讼请求,A公司须在B公司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个联合体投标项目引发的纠纷,有法律专家分析说,《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联合体各方共同为项目负责,而不是像分包采购一样各自负责自己的那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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