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购人代表作茧终自缚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1-12-28 10: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秉公操作 方能顺利采购

  “这个产品2006年上市,2008年才进入中国市场的,我们没有必要采购这样的新产品。”在一进口医疗器械项目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的现场,采购人代表“旗帜鲜明”地评价一款德国产品。这到底是怎样的一次采购?最终的采购结果能让采购人代表如愿吗?
  
  采购文件倾向性被察觉
  
  根据当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此次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但到投标截止时间,只有Q、E两家公司前来响应。经监管部门批准,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评标委员会的身份随之变成了谈判小组(根据当地的规定,谈判小组中没有采购人代表)。
  
  谈判小组的一位专家在研读完采购文件后表示:“你们有没有发现,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已经明确指定了美国生产的×品牌,也就是Q公司代理的品牌……”经谈判小组分析,现场的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相关负责人也觉得这是个问题。于是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可以让采购人代表到现场来陈述需求以进一步确认。
  
  采购人代表到场后,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他说:“E公司的产品你们了解吗?以前有没有用过?”采购人代表当即否定了E公司的产品。
  
  专家论证采购文件遭拒签
  
  采购人代表陈述完需求离开谈判现场后,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询问谈判小组:“据你们了解,除了这两个品牌,市场上还有没有别的同等质量的医疗器械?”谈判小组的专家便向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了另外三个品牌的医疗器械。
  
  其后,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决定宣布此次采购无效,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
  
  在重新招标中,监管部门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采购人的技术需求进行论证后再对外发布。可是,采购人代表却拒绝签字确认经论证修改后的技术需求。
  
  得知这一情况后,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通知采购人代表--如果不予确认,此次采购就搁置下来,等他们想好了再采购。
  
  采购人代表作茧终自缚
  
  该项目拖了一个月后,这批器械的具体使用人急了,抱怨采购人代表办事不力,而采购人代表则把责任推到采购代理机构身上。
  
  没想到这批器械的具体使用人挂了采购人代表的电话后,随即把电话打给了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这样的器械市场上多了去了,你们怎么采那么久还采不来?”面对器械具体使用人的质问,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淡定地介绍了采购过程。
  
  了解到采购过程后,器械具体使用人向单位领导反映了此事,还把这件事告诉了同事,很快这件事就在采购单位传开了。
  
  虽然采购人代表最终只是被领导严厉批评而未被处分,甚至还让他继续做采购,但一看到同事们凑在一起小声聊天,他便以为同事们是在议论他“在参与政府采购时拿了多少多少好处”,这让他工作得非常累。
  
  而更具戏剧性的是,此次采购通过重新招标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竟然是上次被他否定的E公司,且E公司投标的产品还是上次的产品。
  
  业界专家提醒,《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由此可见,采购人惟有依法、秉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才能做到轻松采购。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