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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制作马虎 律师支招化解危机

作者:可 可 发布于:2012-01-15 14: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以前我在单位负责的是后勤服务方面的工作,当时总觉得做具体的政府采购业务更有意思,因此多次向领导申请到业务部。这下,好不容易调到采购业务部了,可没想到,第一个项目就被我搞砸了,都怪我太要强了……”提起自己组织的第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懊悔不已。
  
  据他介绍,被调到业务部门之后,他总想着在领导面前表现下自己的工作能力。既而,在他负责的第一个项目--网络系统工程采购中,他选择不向单位同事请教而独立来完成。
  
  因为没有制作招标文件的经验,他便向一位网友要了一份同类采购的招标文件做参考。拿到网友提供的招标文件后,该项目负责人进行了一些简单修改,其后便对外发售了。
  
  令他没想到的是,评标刚结束,就有供应商提出了质疑。
  
  供应商在质疑中称,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将业绩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合理,使采购活动具有了明显排他性,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之规定,业绩情况只能作为综合评分的要素,不能说没有做过类似项目或虽然做过但个数不够,就被排斥在本次招标之外。
  
  该项目负责人翻看自己制作的招标文件后表示,作为此次采购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公告》“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中并没有业绩案例的要求。因此,招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便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在审理投诉时发现,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虽然未把业绩案例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但《投标须知》中却把“2008年10月至今的同类项目成功案例”列为资格证明文件之一,与《招标公告》的规定相矛盾,因此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逻辑矛盾问题。
  
  因为是自己的过错导致了投诉,该项目负责人赶紧咨询律师,妥善处理此事。律师给他出了个“招”--财政部门调查此事时,可以这样解释,虽然招标文件前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评审时,提出投诉的这家供应商并未因没有提供业绩证明而影响其投标。也就是说,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招标文件的制作方,在采购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者前后矛盾的情况,已经按照有利于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原则组织了评审。因此,投诉供应商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时采纳了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这一解释。
  
  最终,供应商的投诉也因为权益未受到损害而被驳回,但是再次提起这次采购,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还是感到很惭愧:“要不是律师给支了这么个招,此次采购肯定还得重来,看来招标文件的制作真是来不得半点马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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