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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改变开标地点惹投诉

作者:文 刀 发布于:2012-02-22 10: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仅招标文件当中的倾向性条款会引发投诉,开标环节的小细节同样会引来投诉。“开标环节的很多细节都很容易引起争议,而且也最容易被人忽视。”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处理完一次投诉事件后反复强调开标环节规范操作的重要性。

    该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但实践工作中,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常常存在变数,这些变数有时就成了引发争议的源头。临时变动开标时间和地点常常成为投标人违反投标规则的借口,进而使整个招标过程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此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没有办法预知临时改变开标时间和地点的情况,更无法在开标15日前履行告知义务,这就使招标人在争议中处于被动,甚至会有口难辩。

    让该工作人员发出感慨的是该市的一个计算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该项目的开标地点应该是某宾馆的“2楼会议室”,但集采机构工作人员发现,参加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远远超过预期,原定的会议室容纳不下,因此集采机构和采购人商议后决定,将开标现场换到3楼较为宽敞的会议室。为了提醒投标供应商注意,工作人员还在原开标现场、电梯间和楼梯间的醒目处标注了会议地点变更的信息。但就是在这样小心谨慎操作下,变更开标地点仍然引发了供应商的投诉。

    原来,在开标地点变更后,开标会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召开。就在主持人宣布停止接受投标和开标会议开始之后两三分钟,又有一家供应商的投标代表匆匆忙忙走进会议室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当即并告知投标人,由于其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因此其递交投标文件的活动为无效投标,并拒收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被拒收的结果引起了投标人的强烈不满,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并不是实际开标地点,开标地点的变更信息并没有及时通知投标人,直接导致投标人不能及时找到开标地点并最终迟到的结果。该投标人还表示,是集采机构临时变更开标地点的不规范操作导致其未能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因此其投标文件不应被拒收。

    此言一出,开标现场的与会者议论纷纷,有的人表示供应商迟到就应该被拒收投标文件,也有的人表示临时变更开标地点的做法确实不太规范。最终,在采购代理机构的坚持下,这份迟到的投标文件被拒收,进而引发了供应商的投诉。

    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首先仔细了解了投标当天的情况。监管部门认为,开标当天临时变更开标地点属于不可预知的情况,而且变更后的开标地点距离原定开标地点非常近,而且有详细的标识指引供应商前往变更后的开标现场,因此变更开标地点对供应商到达开标现场的时间影响极小,投标人迟到的责任在供应商自己身上。在监管部门与供应商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和交流后,投标人才有些不情愿地撤回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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