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例外不容忽视
“那件事情之后,我们特意将‘但书’的内容都罗列出来进行了集中学习,现在我们内部每次组织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也还会重点强调‘但书’中的内容。”近日,一位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向笔者介绍。
但书是指法律条文中“但”或“但是”以下的部分,指出本条文的例外或限制。那么,是什么事情让他用起了法律专业术语“但书”,并改变了其所带领团队的学习方式呢?
据介绍,这件事发生在一信息产品项目的招标采购中,评审结果公布后,河北的一家供应商提出了质疑:Q、E两家公司使用的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与投标,还都是来自同一个地方,涉嫌串标。
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解释说:“在这个项目的评标环节,我们也发现了Q、E两家公司使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与投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投标,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还把这两家公司叫到评标现场进行过沟通。但是他们拒绝按一家计算,说他们是不同的两个投标人,后续服务不一样,不能按一家计算。而当评标委员会讲明上述规定时,两家公司竟然都表示,这个规定他们看过,里面还有一个‘但书’--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既然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评标时就不能按一家计算。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不满意,质疑供应商最终还是提起了投诉。投诉处理的结果虽然没有认定Q、E两家公司串标,采购结果也未被判作无效,但当地财政部门却指出,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责令其加强内部学习,并且在例行年度考核时对其进行了扣分。
所以,这家采购代理机构在之后的学习中,总是会提醒工作人员:制作招标文件一定要认真比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尤其不能忽视“但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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