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明招暗定”虚假招标
“小陈,最近你认真盯下这个台式机采购项目,这个项目咱们要争取拿下。”
“李总,别忙活了,我看咱们没戏。您仔细看看这招标文件,品牌没有要求,但是具体的配置列得一清二楚,完全没有区间值。这配置,一看就是D公司那款新品,上次他们指定的就是D品牌,这招标文件是变更了,品牌指定是没了,但明眼人一看就指定还是想买D公司的新品,咱们趁早别去凑那个热闹。”
这段对话发生在某品牌电脑代理商A公司。前阵子当地教育系统发出招标文件,要公开招标采购一批教学用电脑,并在招标文件中指明要D品牌的某型号电脑。随后,有供应商打电话询问招标机构。招标机构自知违规,很快就发出了变更公告。在变更公告中,品牌和型号都没有指定,但电脑的配置却写得极其详细,一比较才发现,这配置就是D公司新品的标准配置。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倾向采购某个品牌的问题比较突出,而由于《政府采购法》的普及,直接指定品牌的现象已经相对较少,但倾向性并没有完全被杜绝,而是“改头换面”出现在招标过程中。比如,采购人出于自己的偏好,按某种意向品牌及其型号、配置的价格作为预算价填报采购计划,因受预算价格因素的影响,该种品牌产品就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中标的概率也较大,其他品牌的产品因价格过高或过低中标可能性相对较小,导致以预算价定品牌现象的产生。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指定品牌采购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要求,其目的是将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公平地给予每一个纳税人或供应商,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任何歧视,促进统一的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建设。
近期,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等四部行政法规,其中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
同时,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要求招标结束后依法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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