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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采购忌用招标二字

作者:可 可 发布于:2012-05-07 12: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本次采购,本单位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对废标处理作了规定,本次采购并未出现上述两条规定的情形,所以整个项目没有废标。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询价小组对无效报价文件的原因判定是不需要通知供应商的。”
  
  以上是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一信息系统项目的询价采购后,遭到供应商“(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废标是必须通知投标供应商的,既然本项目没有废标,那么本公司就是合格的投标供应商”之质疑时作出的质疑答复。
  
  供应商收到质疑答复后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此次采购活动并未出现任何不合法的行为,询价环节投诉人的询价响应文件被判作无效也没什么不妥,但却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性提出了怀疑,要求其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学习,提高质疑受理和质疑答复的水平。
  
  原来,此次采购采用的是询价方式,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对货物和服务招投标作出的管理规定,完全没有涉及询价采购的规定。在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看来,通常情况下,询价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相关管理规定未出台前,想参照该办法的规定组织非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示。而且在采购文件的表述上也只能用“参照”或者“参考”这样的字眼,而不是说“依照”或者“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毕竟此办法的适用范围只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与此同时,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还提出,既然采购方式不是招标方式,那么相关的采购文件就是采购文件,而不是招标文件。如果想要具体明确,可以具体到询价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等,而不是笼统地说招标文件。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仅在采购程序上要体现专业,在相关的文件表述上也应当做到严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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