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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目录内项目 采购人不得自行采购

作者:擎天 发布于:2012-05-15 14: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与其低声下气地去作假,不如堂堂正正地依法执行采购。省事省力又省心,还不用费尽周折去求人。”某采购单位一采购人代表近日如是对笔者说。据他介绍,这是发生在去年的一次造假事件带给他的启示。

  据这位采购人代表介绍,在去年的一次空调项目采购中,他想着数量不多,就自己采购。当时他想的是,自己想买什么样的就买什么样的,不用与采购中心沟通,自由又省心。但在资金支付环节却遇到了困难,因为空调项目采购已被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没有采购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财政部门资金支付中心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无奈,他只有去请求采购中心给他造假,出具证明文件以证明此次采购是采购中心所为。但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却拒绝出具:“这个文件我不能出,整个采购活动我们就没参与过,我们现在出具了这样的证明文件,以后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了问题就是我们的问题,而我们完全不知道此次采购是怎么回事。”

  虽然知道采购中心所言合情合法,但采购资金支付不了,那肯定会给自己惹出大麻烦,毕竟是自己违法采购在先,空调已经在用,不可能再退还给供应商,而且也不可能自己掏这笔钱来采购。所以这件麻烦事让这位采购人代表两三个月都寝食难安,三天两头去哀求采购中心为其出具采购证明。

  最终,采购中心详细了解整个项目的采购经过后,协调资金支付中心支付了这次空调采购的资金。

  “现在想来这么去求采购中心太不值了,早知道就不费那个劲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综上所述,笔者在此提醒广大采购人代表,违法违规采购给自己带来的麻烦和损失可能远远要大于自己渴望的那点“自由”,法律有要求,最好就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操作。依法操作才能活得堂堂正正、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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