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业绩较好”导致采购“结果不好”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12-05-22 09: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一物业项目采购结束后,Q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我公司的报价这么低,为什么不是我公司中标?”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表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贵公司的业绩较差;采购人代表也担心贵公司中标后不能很好履约。
不满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Q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此次采购的评审不公平。在此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采购中,我公司是合格的供应商,应成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但最终却是高出我公司报价很多的V公司中标。请求财政部门主持公道,组织重新评标,将本项目的中标资格授予我公司。”
收到投诉函后,当地财政部门就此次招标活动进行了认真调查。通过对Q公司和V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Q公司的业绩确实远不如V公司,V公司业绩较好,在此次采购中胜出实属正常。但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与兄弟省市的同行讨论起这起投诉时,对方却细问起来:“招标文件对业绩是怎么要求的,有没有量化指标?”
处理此次投诉的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回答说:“招标文件在评审标准中并未对业绩给出细化的要求,只是要求‘供应商的相关业绩较好’。”没想到,这位同行却表示,如果是这样,那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有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始终的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的相关业绩较好”缺乏量化指标,客观上已使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处于不平等地位,也使某些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被排斥在外,这显然不符合法定的“公平竞争原则”……
基于上述讨论,最终当地财政部门认为,Q公司所称“被投诉人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供应商的相关业绩较好’之规定,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歧视性”这一投诉事项成立,应予支持。于是认定此次采购活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有关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使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中标结果应属无效,依法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Q公司提出重新评标,将本次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资格授予自己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遭遇此次投诉后,该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制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采购人没有特别要求的,供应商的业绩不再列入评分标准;采购人要求将业绩列为评审内容的,业绩打分必须量化。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专家失察致张冠李戴标书中标
下一篇:捆绑收取标书费致项目废标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