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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用“废标”术语 结果真的“废了标”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12-05-30 16:1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询价文件要求的,应予废标。”这是某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培训设备项目询价采购文件中的规定。正是这样一条错用“废标”概念的规定,导致了采购活动的失败。

  据介绍,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将提供“厂家授权”等证明文件作为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的实质性要件。也就是说,如果潜在供应商提供不了这些资格证明文件,其提交的询价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文件,供应商也将因此失去参与询价的权利。由于该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时间不长,对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还不太熟悉,且在此之前,他们在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中,又常常将“供应商在参与某个项目投标时,因为某方面的条件不满足招标要求而被认定为非合格投标人”的情况称作“废标”,于是在这次询价采购中,采购文件制作人也便顺理成章地套用了“废标”一词。

  没想到,他们组织的询价小组中,有一位专家对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略知一二。看到他们这个“废标”的规定后直摇头:“但愿今天参加询价的供应商都是合格供应商,否则你们这个项目就白忙活了。”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不解地回应:“有5家供应商参加,废掉两家也没问题啊。”

  询价小组的专家赶紧向他解释说:“政府采购里的‘废标’是指采购活动因为出现法定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某种情形时,采购活动被‘取消’或‘作废’的情况。但你们的询价文件却规定为某一家供应商不满足实质性要件就‘废标’……”

  因为自己制作的询价文件出现了瑕疵,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担心项目被废标而遭到领导批评或被处罚,便请求询价小组的专家对当天参与询价的供应商不要太“计较”其资格文件,主要看他们提供的设备质量及报价就可以了。

  但让他意外的是,最终,一家未提供实质性要件“厂家授权”的供应商被推荐成了成交供应商,此事还被未成交的供应商知道了。于是未成交供应商提出了质疑,后又提起了投诉。最终,虽然在财政部门受理投诉阶段,成交供应商提供了“厂家授权”证明文件,但财政部门认为,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以此次采购的成交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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