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一句气话引发投诉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12-06-15 10:3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其实这起投诉跟我们没有关系,完全是评标专家一手造成的。”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和笔者聊起他们近期遇到的一起投诉时,既有些生气,又觉得好笑。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某视频会议系统的采购过程中,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单位的代表在开标大厅等候,便于专家在评标时有疑问可以第一时间找到他们。但在评标环节,当评标委员会要求Q公司对其投标文件中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澄清时,该公司的投标代表却不在评标现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想要电话联系,却被提示“您拨打的电话暂时无法接通”。于是,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建议评标专家先评审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稍后再联系Q公司进行澄清。
半小时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评标室里打通了Q公司投标代表的电话,并问他在哪儿,得到的回答却是“我在外面吃饭呢”。该负责人着急地说:“别吃了,赶紧回来吧,评审专家在等您澄清投标文件呢。”
评标现场的一位评标专家得知Q公司的投标代表在外面吃饭,就十分不悦地说:“我看就别让他回来了,这个时候还能安心吃饭,他也太不负责了,直接当作无效投标处理得了。”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没有将评标专家的这句话当真,继续要求Q公司的投标代表赶回来。然而由于电话没有挂断,另一端的Q公司代表记住了评审专家的话。
在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后,Q公司最终还是没能被列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为此,Q公司的投标代表提出了质疑:“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澄清时投标人不在场就废标(他要表达的意思是判投标无效),评审专家为什么要废我公司的标?”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解释说,评标专家并没有判Q公司的投标无效。但Q公司的投标代表却称他在电话里听得很清楚,否则他们的投标不会连第三名都排不上。
由于不相信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话,Q公司的投标代表随后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证实,Q公司的投标并没有被判为无效。财政部门同时提醒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对投标人是否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另外,除非招标文件有规定,否则不能在评标环节判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如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发现专家作出这样的裁决,应坚决予以制止。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某视频会议系统的采购过程中,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单位的代表在开标大厅等候,便于专家在评标时有疑问可以第一时间找到他们。但在评标环节,当评标委员会要求Q公司对其投标文件中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澄清时,该公司的投标代表却不在评标现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想要电话联系,却被提示“您拨打的电话暂时无法接通”。于是,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建议评标专家先评审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稍后再联系Q公司进行澄清。
半小时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评标室里打通了Q公司投标代表的电话,并问他在哪儿,得到的回答却是“我在外面吃饭呢”。该负责人着急地说:“别吃了,赶紧回来吧,评审专家在等您澄清投标文件呢。”
评标现场的一位评标专家得知Q公司的投标代表在外面吃饭,就十分不悦地说:“我看就别让他回来了,这个时候还能安心吃饭,他也太不负责了,直接当作无效投标处理得了。”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没有将评标专家的这句话当真,继续要求Q公司的投标代表赶回来。然而由于电话没有挂断,另一端的Q公司代表记住了评审专家的话。
在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后,Q公司最终还是没能被列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为此,Q公司的投标代表提出了质疑:“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澄清时投标人不在场就废标(他要表达的意思是判投标无效),评审专家为什么要废我公司的标?”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解释说,评标专家并没有判Q公司的投标无效。但Q公司的投标代表却称他在电话里听得很清楚,否则他们的投标不会连第三名都排不上。
由于不相信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话,Q公司的投标代表随后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证实,Q公司的投标并没有被判为无效。财政部门同时提醒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对投标人是否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另外,除非招标文件有规定,否则不能在评标环节判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如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发现专家作出这样的裁决,应坚决予以制止。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标书有漏洞 无样品供应商投诉成功
下一篇:客观分评分不一致供应商质疑成功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