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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质疑应就事论事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2-08-06 09: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为了避免供应商的质疑上升为投诉,很多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答复都越来越认真、越来越谨慎。

  值得一提的是,在具体的质疑答复中,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反倒因为"过于认真"而栽了跟头。笔者这里说的"过于认真"是指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力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超出供应商的质疑范围而详细介绍采购过程的做法。

  据了解,在一些项目的招标文件遭到质疑后,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时还会详细介绍开标过程、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打分情况等。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十分不明智的做法。

  不久前,南方某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项目时,有供应商就其接收迟到的投标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答复质疑时一并详细介绍了该项目的评标过程,以证明其对所有投标人都一视同仁,并未徇私枉法。期间,该采购代理机构就还特别提到,他们并没有偏袒被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的那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称其是掐着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并未迟到)。在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该供应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便要求对方就此予以陈述,没想到该供应商很无所谓……最终,其投标被判作无效。

  让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想到的是,解决了这家供应商的质疑后,被指延迟递交投标文件的那家供应商又表示了不满:"你们提到了我们的经营问题,涉及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且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该供应商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经过认真调查,虽然驳回了供应商的投诉,但却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了批评,并特别提醒该负责人说:"以后在答复质疑时,不要再谈超出范围的内容,没有必要,也起不到其他作用。"

  笔者建议,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更为了高效地受理和答复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应对供应商质疑时,最恰当的做法是就事论事。

  当然,为了以后能把项目做得更好,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操作项目的整个过程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但这项工作应该是在内部进行。如果发现问题,最好的选择是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而不是在答复质疑时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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