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造假 煮熟的鸭子飞了
不久前,在某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的一个建筑设备管理、智能化集成系统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共有A、B、C、D、E五家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的注册资金须在100万元以上,D公司因为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而被判作了无效投标。经过数小时的评审,E公司成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人。
中标结果公布后的第三天,B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理由是这次采购的中标人E公司的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其对外宣称的300万元注册资金纯属虚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对此非常重视,因为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于是,采购代理机构赶紧调阅E公司的投标文件,发现其投标文件也声称注册资金是300万元。
看到这样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赶紧向有关部门核实,并发现E公司在注册资金上的确存在造假行为。
当地财政部门接到汇报后认定E公司的投标无效,同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回复了采购代理机构。后者收到财政部门的回复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C公司成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人,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C公司和E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原以为到此问题就得以解决了,没想到采购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被判作无效投标的D公司也提出了质疑:"E公司的注册资金和我们公司是一样的,为什么他们能成为中标人,我们却被判无效投标呢?"
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D公司时表示,E公司是因为投标材料造假才被评为中标人的,查明情况后其中标资格已经被取消了。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D公司随后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该公司在投诉中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此次采购不合法。公告中标的是E公司,最终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却是C公司。其他投标人对此浑然不知。
当地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并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取消了E公司的中标资格没有任何问题,但同时也应将这一处理结果及新的中标情况进行公告,或者通知参与此次投标的所有供应商,因为E公司的造假行为使得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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