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避免恶性竞争却引来投诉
"你们是怎么评的标,总要有个标准吧!没有标准就评标,真是闻所未闻的奇事。"面对供应商M公司投标代表的质问,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哑口无言,前额上有些隐隐冒汗。
这件事情发生在某市图书馆音像资料数字化转存及编目服务项目招标中。在制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时,采购人代表提出了要通过对招标文件的制作,来避免供应商低于成本价的恶性竞争,因为以前他们吃过这方面的亏。
为了满足采购人的这一需求,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着实费了不少心思,但并没有想到避免恶性竞争的好办法。在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看来,要在招标文件中制定规则抑制恶性竞争存在操作上的困难。
后来,采购人代表又几次三番地催促加快招标工作进度,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也试图向采购人代表解释招标文件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但采购人代表执意加快进度。
就这样,采购代理机构经受不住采购人代表不断施加的压力,把并不完美的招标文件发售了出去。后来招标工作进行得也算顺利,但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一直担心有供应商会因为招标文件中的"恶性竞争"条款来质疑。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在招标结果公布后的第二天,供应商M公司就提出了质疑。
面对供应商M公司的质问,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自知理亏。因为在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报价低于成本价且为恶性竞争的投标将被拒绝"的规定中,并没有设定"报价低于成本价且为恶性竞争"的评审标准,但就是在没有评审标准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用"报价低于成本价且为恶性竞争的投标将被拒绝"条款将M公司的投标否决了。这更让M公司投标代表觉得真是冤到家了。
由于在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M公司向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监管部门在调查后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没有评审标准的情况下,认定投诉人报价低于成本价且为恶性竞争,导致投诉人的投标未进入评分程序,事实上影响或可能影响了中标结果。
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市图书馆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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