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于“情面”的工程招标
作者:潘国平 发布于:2014-10-20 11: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县教育局直属学校有一智能化弱电工程项目计划招标时,某施工单位A公司陈某得知此事后,以朋友聚会的名义宴请该直属学校副校长姚某,席间陈某希望姚某能帮忙在该工程招标时让A公司中标。姚某碍于情面,答应了陈某。之后,姚某在该工程招标前,将希望能让A公司中标的要求交待给负责参加工程招标的基建干部林某办理。林某根据姚某的要求,以学校的名义单独组织招标,并根据A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了工程评分表。经招标后,A公司顺利中标。
经有关部门核查,认为本次招投标存在不当之处,招投标活动作废。
专家认为,A公司涉嫌串通投标,可能受到如下处罚:1.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姚某、林某则可能受到如下处罚:1.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2.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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