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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家供应商投标 九家资格审查不合格

作者:梅爱民 发布于:2015-02-01 14:10: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8月下旬,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共有十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依照法律规定只能作废标处理。后来,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对此次采购进行全面调查,得出废标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提供。招标文件要求外地企业使用银行汇票,不得使用其他结算方式。可还是有两家投标人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将投标保证金办成了电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二是银行汇票缺页,银行入不了账。投标人所提供的银行汇票必须是有效的,华东三省一市的银行汇票只有一联,不会出现问题。但其他商业银行,如台州银行,需要两联才能入账。该项目正是有一家投标人所提供的银行汇票(台州银行)只有一联,还有一联没有带来,由于投标保证金的无效,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拒收。

 
  三是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有一家投标人不知道在投标窗口递交投标文件,带着投标文件坐在开标厅,一直等到开标以后才将投标文件送到主席台上,但已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被拒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四是资格审查材料提供不全。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应当逐一提供,如本次采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业绩,在资审材料中提供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但其余六家供应商有效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能够同时提供采购合同和有效验收证明的只有一家,另外五家不是没有提供验收证明,就是提供了空白的验收证明,导致资格审查不能通过。

 
  十家供应商投标,九家出了问题,最终导致此次采购项目废标。笔者提醒每一位投标人投标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千万不要因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疏忽大意而丧失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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