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选供应商由10家变8家引投诉
"即使是采购项目领导小组,也不能随意更改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某市一个图书项目采购结束后,一位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因为感觉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而有些愤愤不平。
这是一个农村中小学图书招标采购项目。由于涉及农村学生,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过程中格外上心,征求采购人意见、发布招标公告、发放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所有工作都用心完成。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此次采购的评审环节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供应商进行预审,从中选出10家投标供应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根据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通过综合打分,由高分到低分选出前10家候选供应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在确定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10家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公布了名单,随即发生投标供应商F公司的质疑风波。F公司认为,被选入第二阶段评审的10家供应商中,B、D两家公司在2010年分别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采购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等现象。
接到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非常重视。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会被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采购代理机构马上核实了F公司质疑事宜中提到的B公司、D公司的情况,并发现F公司列出的问题确实存在。
出于规范采购的考虑,采购代理机构马上取消了B公司、D公司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资格。同时,考虑到进入第二阶段的另外8家供应商提供的样书数量完全能够满足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在向该采购项目领导小组汇报并获得批准后,没有再递补其他供应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采购活动结束后,F公司就采购代理机构没有递补供应商参与第二阶段评审再次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引用上述理由答复供应商,但供应商对于这样的答复并不满意,因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应当有10家供应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但实际操作中只有8家,采购代理机构明显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操作。
在F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后,财政部门就投诉事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最终支持这一投诉,责令被投诉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两家供应商,确保10家供应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并重新开展评标。
"看来什么事情都不能掉以轻心。如果我们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补两家供应商,就不会遭到F公司的再次质疑,更不会引发投诉。但我们偏偏在这一点上有点放松,导致被责令重新评标。"说起这件事,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颇有些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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