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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批量采购需求须谨慎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2-09-17 08:57: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目前中央单位的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正在逐步深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也在积极探索。对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来说,这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批量集中采购在试点中已经表现出了其明显的优势。批量集中采购不仅让政府采购项目更具吸引力,而且让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采购价格也降了下来,同时还大大减小了招标采购单位的工作量。

  值得一提的是,这样的"批量集中"也不是刚开始就能做得很好,一不小心同样会出问题。例如打印机采购,采购人对于列宽的需求并非都一样,有的采购人可能会要求大于或等于136列,有的采购人则提出要大于136列。

  对于这些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会认为,采购人有要求"大于或等于"的,也有要求"大于"的,那就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列宽的要求归并为"大于或等于"。然而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归并集中是会惹出麻烦的。今年年初,某采购代理机构就在这方面出了问题。

  该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作了上述归并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认为,既然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大于或等于",那就是说作出"大于"响应的供应商、作出"等于"响应的供应商以及作出"大于或等于"响应的供应商都能满足采购需求。评审结果显示,作出"等于"响应的供应商因为配置低、报价也低,最终成为此次批量集中采购的中标人。于是,对列宽提出"大于"需求的采购人就没有办法按照之前提出的需求采购到所需之物,因而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很是不满。

  笔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招标之前,对于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一定要合理归并,将需求"打包"之前,一定要认真分析这样打包之后可能会出现哪些中标结果,这些中标结果能否满足所有采购人的需求。事实上,有些需求不过分"集中"对采购价格的影响也不会很大,因为批量集中采购之后,中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那么大的采购数量由一家供应商供货,供应商多半不会因为需要的是两个型号而非一个型号,进而将价格抬得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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