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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页小签要求不明确 供应商质疑成功

作者:可 可 发布于:2012-08-31 09:33: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一个维修工程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后不久,Q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说:"你们并没有要求逐页小签必须签署全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中也没有明确逐页小签必须签署全名,你们不能以此认定我公司没有投标资格。"

  据了解,在该项目采购中,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都必须逐页小签。在资格预审环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价的评审委员会发现,13家参与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都进行了逐页小签。但小签的形式却有两种:一是包括Q公司在内的7家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除了第一页的授权书上有授权人签署的全名外,其他的所有逐页小签都只有授权人的姓氏;二是另外6家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所有逐页小签都有授权人的全名。

  评审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逐页小签应签署授权人的全名,不能只签署姓氏,并据此认定包括Q公司在内的7家未签署全名的潜在投标人不符合此次招标的要求。

  Q公司却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并没有明确要求逐页小签必须签署全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在很多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逐页小签只签署姓氏也一直会被认可。在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违背招投标的常规做法,认定只签署姓氏的逐页小签不符合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觉得Q公司的质疑有一定的道理,在与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沟通后,否定了逐页小签未签署全名视为不合格的认定,重新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包括Q公司在内的7家未签署全名的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查。最终,Q公司获得了投标资格,并在之后的投标中以报价最低、设计方案最优中标。经过这件事,该代理机构无论是在制作资格预审文件,还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只要提出逐页小签的要求,都会明确规定逐页小签必须签署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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