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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生出预中标公告不合法

作者:可 可 发布于:2012-02-28 10:13: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们在预中标公告中已经明确评标结果‘已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人确认’,因此不存在未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的问题。”
  
  在一学校训练场地设备的招标采购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在遭到供应商投诉后向当地财政部门辩称。不过,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却否定了他们的说法。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在这次采购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日起60日历天”。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第五天,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了预中标公告,公示期为48小时。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A公司看到预中标公告后,立刻就中标供应商V公司的投标资格提出了质疑,但采购代理机构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
  
  让A公司感到蹊跷的是,该项目过了三个月后,也未看到中标结果的发布。此时,A公司窃喜--这下好了,V公司的中标资格肯定丧失了。于是,他们暗中打听中标结果。但令其意外的是,打听到的结果却是V公司的中标资格依旧有效。
  
  失落之余,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向采购代理机构询问事情的经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这次采购中的预中标公告是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延后发布中标公告,是因为在预中标公告发布后处理质疑造成的,并不违反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但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却认为,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及部门规章中,并没有预中标公告的提法,这次采购的招标文件里也未提到将发布预中标公告。所以,这次采购发布预中标公告对采购各方当事人都不能产生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而且,招标文件也没有规定,有供应商提出质疑就可以顺延投标有效期。因此,在这次采购中,投标有效期过后,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也就自然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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