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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30天时间偏离引投诉

作者:湘 樟 发布于:2012-02-15 13:02: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期,某市招标代理机构IT项目负责人王部长颇为烦恼,其根源来自于近期该代理机构组织的一个项目。由该机构组织该市安全管理系统软件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A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不过,随着结果的公布,同是这个项目投标人的B公司却随即对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并因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投诉。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在这个项目中,招标文件要求系统建设周期为10个月,其中包括软件开发、安装实践、试运行和验收等多个环节。但是在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软件开发的时间就填写的300天,加上整个项目的软件开发、安装实践、试运行和验收的时间,其整个系统建设的周期肯定将超过10个月,存在重大的负偏离。因此,B公司认为,A公司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应属于无效投标,要求取消其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这样的情况一出现立马让招标代理机构觉得头痛万分,随后组织了专家进行讨论,特别针对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重大负偏离应当如何认定?
  
  随后,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阅A公司的投标文件,发现其响应的试运行时间为330天,比规定的建设工期多了30天。随后监管部门查阅了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其系统建设工期为10个月,但未明确具体包括哪些环节,投诉人在开标前也未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与此同时,招标文件明确交付时间为软件开发、安装全部到位并且试运行成功的时间,不是实质性条款。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最终,监管部门给予答复,该投标文件存在偏离,但不构成重大负偏离,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且经过竞争性谈判,A公司已将最终报价完成时间确定为300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财政部门做出了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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