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巧办法促同品牌代理商之间的竞争
不久前,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针对一批办公电脑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考虑到采购量比较小,供应商对这个项目关注度不是特别高,因此,在这次采购中,采购中心没有限制“同一品牌多家代理商参与”。最终,有三个品牌都有多家代理商参与。
评审结果出来后,排在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是同一品牌,二者的电脑配置、型号都完全相同,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每台电脑的报价却比第二名的低了整整500元。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一度欣喜于自己坚持的“同一品牌的多家代理商之间也存在竞争”的选择。
但让这位项目负责人意外的是,预中标公告发布的第二天,该品牌的总部给他们中心打来了电话,声称与这次采购排名第一的代理商之间发生了纠纷,不愿再为其提供产品。随后,排名第一的代理商代理也给采购中心发函,声称“由于总部对其控货,没法履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就只能由排名第二的预中标候选人跟进。于是,采购结果最终虽是同一品牌,但中标价格却比他们料想的要高。即便是算上排名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的投标保证金,这次电脑采购的节支率也没他们中心预计的高。
思前想后,该市采购中心确定得出结论,一定是该品牌的总部知道了这两家代理商的投标价格,觉得让排名第二的代理商中标更划算,于是在两家代理商之间做了这样的“调节”。
“企业追求利润是其天性,看来必须多方考虑,同一品牌多家代理商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的确容易出问题。”采购中心这个项目的负责人认为。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市一级或者县一级的采购部门所在的地区经济不发达,有些项目的采购能参与的供应商有限,有时还得允许同一品牌多家代理商参与。有专家对此建议,如果允许多家代理商同时投标,不妨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自愿放弃中标,他们将不考虑在同一品牌的供应商中重新确定新的中标人,这样就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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