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合理要求”害人不浅
“这是采购人的合理要求,不能算是指定品牌或者倾向性条款,所以就算是质疑也没有什么意义的。”太岳公司的法律顾问侯律师无奈地说。
太岳公司是一家IT系统集成商,在最近的一个招标项目上遭遇了一件麻烦事,上个月他们中标了某市水利局信息系统的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下达后,水利局信息中心顾主任上门访问,先是祝贺太岳公司中标,然后拿出一个文件,是水利局的公函,要求将中标方案中的存储系统由博科公司产品换成日立公司的,理由是,水利局原有的存储系统是日立公司的,用博科的恐怕产生兼容性难题。
“但是这样一来我们的价格就不能保证和投标时一样低了。”太岳公司张总道。
“这你们瞒不了我们,少湖公司给我看过他们和日立的销售记录,日立硬盘列阵的出货价格和博科相差无几。而且你们的资质证明里也明确写着你们也有日立代理权。”
“我们是有代理权,但是级别不一样的,少湖是日立的金牌代理,我们则是博科的金牌代理,他能拿到的价格我们暂时拿不到,我们需要比这个项目高一倍的出货量才能获得,政府其实没有必要担心兼容问题,博科和日立都是国际网络存储协会的成员,有统一技术标准。”
“那就是你们企业应该解决的问题了,我们的要求就是如此。”顾主任无奈地说。
张总马上找到自己的法律顾问,咨询能否以“指定品牌”或者“指定供应商”的理由进行质疑或者投诉。
结果是否定的,因为这个标的标的物是“水利局信息处理及其存储系统”,采购主体不是硬盘列阵,硬盘列阵只是一个组成部分,而日立和博科都不是项目的参与者,也就无法以指定品牌为理由,而更换硬盘列阵的理由是兼容性,也没有办法说这是“不合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是“不合理的条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很多采购人因此就会用一些看似合理的特殊要求把供应商踢出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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