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开标前点名惹麻烦

作者:可 可 发布于:2011-06-16 09:37: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们点名是为了确定一下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是否都来了,没想到这样做竟然会引发投诉。两年多来我们一直是这样做的,从未有人对此提出过异议。”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遗憾地对笔者说。据这位项目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他负责组织了一个预算为217万元的医疗器械项目的招标。在此次项目采购中,虽然只有7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但他还是和往常一样,在开标前对供应商进行了点名。

  在参与投标的7家供应商中,A、B两家公司的报价最低,并且彼此非常接近,分别为197万元和196万元,两家公司的产品质量也不相上下。

  A公司的报价虽然略高于B公司,但售后服务比B公司稍好。因此,在认真比较和综合评价之后,评标委员会最终将A公司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在评标结果公布后,B公司却提出了质疑:“投标的东西都差不多,A公司的报价比我公司的报价高,为何中标的不是我公司?”

  “此次招标采购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报价不是惟一的评审因素,售后服务也是一个重要的得分因素。在评审中,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A公司的售后服务优于贵公司。”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解释说。

  但B公司却不依不饶:“这些器械又不是什么高科技,一般不需要什么售后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往往都是空话。因此,评标委员会不应根据售后服务来确定中标人。另外,我公司和A公司一直是竞争关系,A公司是在你们点名之后才递交投标文件的,知道我公司参与了投标,他们就故意在售后服务上多做些文章。你们这样做对我公司不公平,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于B公司的二度质疑,采购代理机构解释说,无论哪家公司中标,其最终会提供怎样的售后服务都是无法完全预知的,因此,评标委员会只能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评审;另外,在开标之前进行点名的做法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惯例,所有投标人也都在场,不存在有失公平的问题。

  因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B公司向有关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采购代理机构“点名”无形中在开标前泄露了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应受到处罚。

  最终,采购代理机构因为“开标前点名”被责令重新组织该项目的采购。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