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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二选一”不可行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10-04-23 15:15: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不久前,在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医疗器械采购活动开标现场出现了这么一种情况:唱标活动接近尾声时,现场一片哗然,“A公司的标不是一开始就唱过了吗?怎么还唱一次,而且两次唱的价格还不一样。”

  现场的情况也引起了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警觉,于是吩咐唱标人停止唱标,查清情况。原来,A公司委托了两个代理人递交了两份投标文件。对此,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大为恼火:“谁允许你们公司这样干的?每个投标人只能递交一份投标文件,这是招标文件的规定。你们投两份投标文件怎么行,赶紧拿走一份吧。”之后,A公司投标代表迅速跑到唱标席上取走了唱标人后唱的一份投标文件,唱标活动得以继续。

  最终,A公司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但采购结果公布后的第二天,代理机构就遭到了投标人T公司的质疑。T公司在质疑书中称,此次采购中,A公司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了两份投标文件,标都快唱完了,代理机构却允许其撤回投标文件,且A公司撤回的是报价较低的那份投标文件,最终以较高的报价中标了。这对其他投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代理机构的答复是,即便是A公司较高的一个报价,在此次采购中也属于最低报价。因此,对于这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A公司中标是理所当然的。

  不过,在T公司提起投诉后,监管部门的意见却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只能做出惟一报价,价格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开标后是不能随意调整的。因此,此次采购中,代理机构应当认定A公司的两份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而不是让投标人选择一个有效,确定一个无效。因为开标后,投标人的报价都公开了,又让递交了两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选择一个撤回一个,这对其他投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现在仔细想想,当初的决策的确不对。要是A公司开标前就做出惟一报价的话,或许他的报价是撤回去的那个价格,而不是最终中标的那个较高报价。开标后,投标报价都公开了,A公司在得知两个报价都是最低报价的情况下,撤走的必然是较低的那个报价,而让较高报价中标。这不仅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而且也会影响到采购的效果。”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感慨地对笔者说,“看来,遇到突发状况时,我们从业人员还得多动动脑筋,想明白了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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