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操作不合法 欲速则不达

作者:林海 发布于:2010-04-15 11:13: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不久前,某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中小学使用教学课桌椅进行招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小王初次与采购人沟通,发现采购人拿到的采购方式审批结果竟然是竞争性谈判。教学桌椅本来是没有什么特殊要求的普通货物,市场上的供应商也非常多,理应公开招标,为何审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面对小王的疑惑,采购人代表显得有点不耐烦“公开招标至少有20天的等标期,太慢了!我们等不了那么久,肯定竞争性谈判更有效。”后来,小王了解到,原来是因为采购人提出下个月底学校就要开学了,这批教学桌椅急等使用,所以要求审批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时间来得及为由要求公开招标,但后来在采购人的软磨硬泡下,采购办只好同意审批为竞争性谈判。
  
  按照法律规定,小王单位发出公告,因为这个项目几乎涉及全市半数以上中小学的教学桌椅更换,所以吸引了6家供应商前来竞争。采购代理机构在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抽取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最终,谈判小组依照综合评分法推荐报价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成交公告发出的当天,采购代理机构就收到了报价最低但未能成交供应商的质疑。该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要求重新组织采购。根据当初的委托代理协议,由采购人负责处理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人又不得不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答疑,最终,供应商投诉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项目被废标处理。虽然后来经重新招标,项目得以继续。但小王后来得知,此采购单位相关负责人因为办事不利、延误时间受到严厉批评,并被调岗。
  
  只有严格按规定操作才能避免质疑投诉,这是政府采购的程序要求。而在实际操作中,某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从主观意愿出发,不是以法律规章为宏线,其结果往往是不能采购到急需的产品,这不仅耽误时间,还容易引发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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