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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处理后的冷思考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10-03-26 15:18: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单位的人都夸我这起质疑处理得好,他们哪知道质疑答复作出后,我是惶惶不可终日,总担心C公司会提起投诉。”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小吴日前对笔者如是说。
  
  据小吴介绍,在今年年初一个机房维护项目招标结束后,投标人A公司向小吴所在的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此次采购的评审过程明显不公。中标人C公司针对第二包“防火墙”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最终却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这明显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接到质疑后,代理机构开始着手调查,发现C公司防火墙的报价的确远远低于其他投标人,到市场上打听的结果也是,C公司的报价的确比成本价低。
  
  为了避免质疑上升为投诉,单位领导让小吴专门处理这起质疑。通过调研,小吴了解到,很多商家在销售中都会采取打包销售的方式。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客户向某商家同时采购多种产品,其中有的产品商家可能不赚钱。不过,总体来说,商家还是赚钱的。
  
  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小吴又对C公司此次中标的所有产品报价进行了分析。小吴发现,C公司的单项投标报价,除了防火墙外,别的报价与其他竞争对手相差无几。于是小吴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给A公司作出答复:一、此次采购的评审过程中未发现评标委员会作出偏向于某个投标人的评价;二、此次采购是以包为单位的,不能以其中的某一项报价来判断供应商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三、产品的成本属于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代理机构无法验证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成本价。
  
  小吴说,对于他的这个质疑答复函,单位领导和同事都给予了肯定,认为A公司应该能够接受。“当时,我也以为自己巧妙地给单位解决了问题。可第二天我就注意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小吴表示,“此次采购中C公司的分项(防火墙)报价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相差那么大,评标委员会却没提出异议,所以此次采购的评审质量其实值得怀疑,我的质疑答复也经不起推敲。因为根据此条规定,供应商分项报价低于成本也可能需要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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