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演示易泄密
某单位要采购一个“正版化软件项目”,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竞争性谈判。谈判当天,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现场演示、讲解环节设置欠妥,在采购活动即将开始前向采购中心提出了异议。
谈判文件中规定,在第一轮谈判之后,谈判小组将按规定剔除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的供应商,在进入第二轮谈判之前由剩下的供应商对自己的产品进行现场演示和讲解,演示顺序依据供应商名称拼音开头字母排序。由于采购人希望供应商之间可以互相借鉴,让最后的中标供应商能够在采购实施阶段汲取未中标供应商设计方案的精华,谈判文件规定,现场演示环节对获准进入第二轮谈判的所有供应商公开。
谈判小组成员提议封闭现场演示环节,其他供应商均不可入场。谈判小组成员认为,后出场的供应商比先出场的有优势,可借鉴先出场供应商的讲解方案,临时调整自己的现场讲解,以赢取更高的评分。
但采购人无论如何也不同意谈判小组的意见。采购人认为,供应商的现场演示、讲解词将被制作成纸质讲稿分发到谈判小组各成员手中,供应商不可能临时借鉴其他方案对自己的设计做出实质性改变。换句话说,即所有在场者均可以听取其他供应商的讲解,不可能允许明显的抄袭。
各方争执不下,最后采取了折衷的办法,由供应商随机抽号决定现场演示顺序,以展现本项目供应商现场演示环节的公平和公开。
谈判如期开始,很快就进入了供应商现场演示环节。当第二个上场的供应商B刚刚讲解到一半时,已讲解完毕的供应商A的代表们就坐不住了。他们当场提出抗议,表示供应商B抄袭了他们的演示方案,理由是B代表刚刚承诺的售后服务方案以其自身实力根本无法完成,如此讲解是因为听到A的承诺后不甘落后。
谈判现场的秩序一度失控,场面越来越混乱,谈判也被迫中止。谈判小组成员紧急磋商对策,最后决定对B承诺的售后服务方案持保留意见,待日后考察,其他还未讲解的供应商一律退场,不再被允许听取竞争对手的现场产品演示。尽管如此,供应商A还是不满意。他们认为,自己的讲解方案被所有进入第二轮的供应商都听到了,结果已经难以挽回。
经长时间劝说,供应商A暂时同意不再追究。但当他们最后并未成为成交供应商后,又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最后,监管部门责令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理由有二:一是供应商现场演示环节不应允许其他供应商在场,影响了采购的公正和公平;二是该项目临时更改了谈判文件内容。
此时,采购中心和采购人都追悔莫及。“如果当初能听取谈判小组成员的建议,就不会惹出这么多的麻烦了。”采购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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