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答疑会“开小灶”要不得

作者:刘燕 发布于:2009-07-13 11:06: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工商局为了规范本系统的用人管理,委托本市采购中心就人事管理系统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经过发布公告、开标、评标等环节,最后确定中标供应商为甲公司,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然而,就在中标公告发布后第二天,落标供应商即向采购人提出了质疑。第十天,落标供应商向当地财政局提出投诉。

  开标前“个别辅导”遭投诉

  “你们怎么能这样做呢?如果不是甲公司的投标代表一时失言说出了真相,我们还一直蒙在鼓里。”落标供应商乙公司大宗业务部徐经理如是质问该工商局采购人代表。

  据徐经理介绍,中标公告发布后,为了表示出气度,他亲自去向甲公司的章经理道贺。然而,不过是短短几分钟的聊天,徐经理就从对方的口中得知,甲公司事前曾经得到了采购人单位的个别辅导。

  徐经理十分生气。经过多方打听,他得知市工商局在开标之前原本有个答疑会,但是后来该答疑会只针对甲公司一家召开,并没有通知其他投标公司参加。

  第二天,乙公司即向市工商局提出了质疑。得不到满意答复之后,该公司于中标公告发布后第十天向当地财政局提出投诉。

  项目流标需重新组织招标

  经过该市财政局了解,原来,该市工商局采购人事管理系统的消息早在几个月前就不胫而走。甲公司业务部章经理是工商局财务部主任的侄子,有了这层亲戚关系,章经理哪里肯放过这个机会。

  于是,章经理毛遂自荐,既帮助工商局分析项目需求,又给招标文件提意见,还极力说服工商局取消答疑会。最后,答疑会变成了采购中心联合采购人对乙公司如何制作投标文件、如何应对评标可能出现的问题的“辅导会”。

  如此公开招标,自然引起其他供应商“群起而攻之”。这件事的后果可想而知,甲公司因为违规操作,被取消参加这次公开招标的资格。而该项目不得不流标,采购中心被告知需要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个别辅导”违法

  “这样的行为完全没有公平可言。”相关专家表示,“供应商的知情权是对等的。”

  该专家介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供应商应当知晓的采购信息包括:招标信息、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招标采购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制作要求、采购需求、质量标准、售后服务、付款方式、交货期限、验收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办法、对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质疑和投诉渠道等。

  “供应商若事先没有得到这些信息就无法参与竞争,同样,信息公开不对等,也会影响竞争的公平性。”

  专家提醒,广大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一定要秉持公平的原则发布采购信息,不能偏袒任何一个供应商,更不能给个别供应商“开小灶”,搞“个别辅导”,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