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项目采购方式仍取决于项目总额
“做政府采购工作仅仅学习《政府采购法》的条文还不够,遇到实际情况还需要认真研究分析,掌握不准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由我们汇总后再向财政部门请教。”某省教育厅正在召开全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李处长在发言时特别强调,要对去年发生的一个违规案例进行学习和总结,“千万不要再发生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却使用了其他采购方式这种情况。这种违规行为的性质是非常严重的。”
一个项目多种采购方式
原来,在去年的全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教育厅成为了重点检查单位。经过几天的检查,教育厅的各项工作均表现良好,唯独在最后一天被重点检查组查出了一个未经审批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
按照国家的部署,这个大项目中又分为多个小项目,每个项目的使用主体都不相同,均为该省各市的师范院校。事实上,由于各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内容不同,除了统一使用国家一次性划拨的资金之外,各个小项目间的关联度并不大,均可独立操作。
由于省教育厅决定不再将专项资金向各校进行二次划拨,因此要求各相关学校选派工作人员到省教育厅参与各自项目操作。但为方便支付资金,各个小项目被组合成一个大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人同为省教育厅。
经过前期调研,7个小项目共需采购预算600万元,除一项预算超过公开招标限额100万元以外,其余6项预算在60万元到70万元不等。所以在操作时,除超过百万元的那一项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外,其余6项实际上都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如此操作有苦衷
针对如此操作,省教育厅的解释是,各小项目的使用学校均不相同且专业性很强,实际上相对独立,没有打包操作的可能,被整合成一个大项,实际上是为了支付资金的需要。
重点检查组认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省教育厅此项目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7个小项目实为大项目的分包,不应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改变采购方式。如果哪一包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应把该包单独作废标处理。
最后,当地的监管部门采纳了检查组的意见。
他们认为,7个小项目是被作为一个大项目发布的招标文件,且采购人为省教育厅。换句话说,即使项目使用人为省教育厅所属的若干学校,但项目采购权却只掌握在省教育厅一家手里。“因此,整个项目超过了100万元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采购方式就属违规。”
但监管部门同时也表示,只有在省教育厅将采购权力下放,由各校单独操作各自采购项目时,才可按照项目实际金额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