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不能心软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9-03-23 10:46: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事先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情况进行审查原本是件好事情,一方面可以保证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浪费不必要的精力去准备投标文件。不过,我最近组织的这个项目却在资格预审环节栽了跟头。”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如是说。
据这位项目负责人介绍,今年2月,他们单位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开始就采购单位的办公楼大厅装修改造工程组织公开招标。2月底,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欲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根据资格预审公告,投标人须提供包含以下内容的资质证明文件: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证明文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年审合格);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年审合格);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潜在投标人须在2月27日十点前将密封的资格预审文件送达招标代理机构的开标大厅。资格预审文件的外封上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没按要求密封并盖章的代理机构将拒收。
2月27日九点四十五分,一家建筑公司带着资格预审文件匆匆赶到,但当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接过其资格预审文件袋时,却惊讶地发现这家公司的资格预审文件外封上并没加盖公章。该公司的代表也很意外:“没想到会没了,可能是我们盖章的时候太急了。密封的胶水还没干就在上面直接盖章,胶水干了就不显了。”而此时距离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只有15分钟,要让该公司的人把公章送过来重新盖肯定是来不及了。考虑到该公司的实力以及此次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便收下了这封资格预审文件,并叮嘱该公司的代表以后的投标工作要做得更细一些。
没想到,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行为却引起了现场一家小公司代表的不满:“你们不是说了吗,没按要求密封并盖章的你们将拒收,现在怎么不讲原则了呢?”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解释:“这只是资格预审环节,所以稍微宽松一些,到了具体的投标环节肯定会严加审查。”
“谁还会信你们呀,你们给我留下的印象太差了。这是我们第一次参与你们的项目也会是最后一次。”这家小公司的代表气愤地说。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也是第一次遇到如此不友好的投标人,也气愤地表示:“爱来不来随你,谁稀罕你们呀,你们不来有的是人来……”于是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
要不是现场的人劝解,双方还差点动起手来。也正是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潜在投标人的“争执”使得资格预审的时间不得不推迟。
“这个项目之后的组织还算顺利,不过,因为在资格预审环节我没坚守原则,还和供应商发生了冲突,使得单位对我组织的这个项目给了非常低的评价,年底还会被扣奖金呢。”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后悔地说,“做我们这行的真得冷静呀,该讲原则的时候绝不能心软,该心平气和的时候也绝对不能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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