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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该回避时不回避被警告处分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9-03-12 09:40: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经过这件事情后,我觉得以后在抽取评标专家的过程中,还得查查评标专家的资料。”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小吴深有感触地对笔者说。到底是什么事情让小吴产生了这样的看法呢?
  
  据小吴介绍,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2月,小吴所在的单位就采购人所需的一批机械设备组织了公开招标。但中标结果公布后,却有供应商E公司提出了质疑:这次采购的评标结果没有说服力,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据我们了解,评标委员会名单中的××专家是中标单位聘用的顾问,和中标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本该回避却没有回避。
  
  在收到质疑函后,作为该项目招标的项目负责人,小吴调出了详细的评审记录。通过查阅,小吴发现,作为评标专家的××副教授给中标供应商打的分数的确要比给其他供应商打的分高,不过并不明显,最多也就高出3.5分,而中标供应商比排名第二的供应商却高出4.1分。于是小吴所在的代理机构经过全体研究后认为,××教授的打分并没有影响到此次采购的最终结果……于是很快给了E公司答复。
  
  但E公司却坚持认为,即便是××副教授的个人打分没有影响到最终的中标结果,但由于其和中标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很难确定其进入评标现场后没有“左右”其他评标专家评标。于是,E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在确认了××教授的“双重身份”并调阅了其评审记录后认为,此次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可能影响到此次招标的公正性,因此,要求代理机构重新就该项目组织采购。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副教授进行了警告处分。
  
  “其实,在我们会议室里已经张贴了评标专家的评审守则,其中已经明确,在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自己与投标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要求回避。但没想到这位副教授却视而不见。”小吴叹息道:“走重新招标的程序至少又得花20多天,不仅会浪费我们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也会给采购单位使用采购标的带来不便。看来,我们得采取别的措施去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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